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手续,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手续,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般情况下,在代理出口货物实际结汇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输入相关内容,并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证明。受托人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代理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除非委托方进行收汇核销。
若出口商将代理出口的货物同其他出口货物一起报关或核销,还应附上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核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允许退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包括扩散产品、合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行[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销售、对外贸易、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退税的货物。
无出口权的流通企业经营的货物,生产企业购买的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不予退税。
申请退(免)税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汇款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除受托人汇款核销外;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
如果受托人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报关或核销,委托人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受托人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字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应当按照退税归属原则由代理出口货物的客户进行。
1、委托人是生产企业的退税规定。
若受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相比,按先征后免、免、抵、退的方法计算退(免)税。
委托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免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口税不扣除或退还。
2.委托人是其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人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应根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