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知识产权人发出通知,以书面通知知悉知识产权人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知识产权人有权在海关许可下查看被海关扣押的货物。
(2)向收发货人发放扣留凭证的海关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货主有权在海关许可下查看被海关扣押的货物。对于扣留侵权货物,海关调查扣留侵权货物后,海关应依法调查侵权货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货物接收人和知识产权人应配合海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在调查侵权货物时,海关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智能产权人与批发商达成协议,就海关扣押的侵权货物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要求海关撤销扣押侵权货物的协议,海关可终止调查,但怀疑有犯罪嫌疑的除外。解除扣押的侵权货物。
(3)被拘留的涉嫌侵权货物由海关进行调查,而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犯了有关知识产权,应在拘留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情者和收货人。在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犯了相关专利权的情况下,收货人可在海关保证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情况下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如果报关方同意放行货物,海关应当将货物放行,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人。对专利侵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4)如果海关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可以在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或采取措施。在扣押涉嫌侵权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扣留有关货物的,应当给予协助;如果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扣留通知或者知识产权人要求海关释放相关货物,海关应当释放货物。查封扣押的侵权物品。
(5)没收侵权货物,通知知识产权人被拘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调查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下列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1)违反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2)收件人姓名;
(3)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及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4)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向运输地点;
(5)海关可以提供的与侵权货物有关的其他情况。海关调查发现,进出口货物或出入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按规定由海关没收,但当事人不能查明的,从海关发布有关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收取。
(6)侵权货物被没收后,海关应按下述规定没收侵权货物:
(1)所涉商品可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知识产权人有意收购的,向有关公益机构转让商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知识产权人。
(2)相关商品不得转让给相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知识产权人,侵权特征可以消除的,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的,但进口假冒商标商品,只清除商品商标,不得进入商业渠道。拍卖会将所得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