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置运输中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根据。固然普通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前规则的。因而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分就被以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固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双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以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而,习气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置运输中各种问题的根据。
讲解贸易提单的使用及功能
一、货物收据
关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用。承运人不只关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依据托运人的请求,即便货物尚未装船,只需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标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收。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只证明收到货物的品种、数量、标志、表面情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原本,签发提单时,只需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情况即可,并不一定请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意味卖方将货物托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实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而,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十分重要的。
二、物权凭证
关于合法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用。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流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需出于好心,凭提单发货,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义务。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能够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能够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能够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则的权益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则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益、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供认的处置有关货物运输的根据,因此常被人们以为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依照严厉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根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义表示分歧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双方拟定的;它实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端承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假如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管提单条款如何规则,双方都应按原先签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没有任何商定,托运人承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自身。固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性,决议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单持有人能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四、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就能够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合理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益。详细来说,假如一个人用狡诈手腕获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好心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而而获得货物的一切权,不能以此对立真正的一切人。相反,假如在汇票流经过程中发作这种状况,则汇票的好心受让人的权益仍将遭到保证,他仍有权享用汇票上的一切权益。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以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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