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退运货物:
1、海关对进口退运征税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立博网站》第五十七条,由于货物质量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商退运后,必须按海关总署124号法令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质量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处原状退货复运。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经海关确认后,将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则按章征税。
2、在退运进口实操方面,我们需向海关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1)出口报关单原件;
2)退回进口报关单据;
3、双方的退货协议;
4.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有质量问题);
5)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立博平台app》;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在以上材料中,质检报告至关重要,是海关接受退运申请的必要凭证。“补税(不退税)证明”则是关、税协同措施,以避免企业税收漏洞,免征进口环节税退运进口的货物,对应原出口货物当然也不能再享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