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注明有”可转让”字样,授权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该证证的指定兑现银行作为”转证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该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证行,将该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贸易中采用可转让信用证多时处于以下原因:进口商委托中间商采购商品,但后者不想泄露其贸易关系和所的利润,又想减轻另开新证所需的押金及费用负担;或者是进口商向国外一家大公司订购大宗商品,而后者须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号或联号来分头交货.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转让比不可转让时风险要大,因为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进口商只是与中间商打交道,并不了解实际的供货商的情况,只要中间商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远期信用证,但货到以后发现了货物不符合规定,开证行也不能拒付,所以,进口商在业务中一应当慎开可转让信用证。